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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程
全国高健委名医名院发展促进专业委员会
管 理 规 程
(全国高健委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兴国”战略方针和邓小平同志“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指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由中国科学院、公安部、科技部(原国家科委)、教育部(原国家教委)、信息产业部(原电子工业部)等九部委的相关部门联合创立了全国高技术协作组织(简称全国高协组织,英文缩写为CHC)。1999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卫生部、信息产业部、建设部等十五部委再次确认或新增为成员单位,是按照“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的基本模式为共同推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而组建的协作联盟。
  为强化健康产业领域高科技产业化协作的工作力度,规范促进我国健康产业的发展,全国高协组织批准设立了“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高健委,英文缩写:CHHIC),是目前全国健康领域中唯一的以“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的管理机构。
国高健委名医名院发展促进专业委员会(简称名促委)是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中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协调、促进各地医药卫生产业发展的直属机构,是非经营性部门,非法人单位。   
第二条 全国高健委名医名院发展促进专业委员会工作宗旨是围绕“引导、协调、服务、促进”的八字方针,本着促进发展、友好合作的原则,团结全国从事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民族医以及预防、医疗、保健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人员、医学的协会、学会的管理工作者以及医学科研工作者等,共同努力推动医药卫生产业的发展,为我国全民健康和国家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
  第三条 全国高健委名医名院发展促进专业委员会坚决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坚持改革开放、科技兴国、求实创新的方针,接受“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CHC)”“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并同时注册北京聚医堂医学研究院作为名促委的配套业务执行机构,具体受理有关的经济、法律和业务实施工作。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全国高健委名医名院发展促进专业委员会在其业务执行机构配合下,坚持以“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的基本工作方针开展以下工作:
  1 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鉴定、开发、推广医疗卫生产业的科      技成果,并促其产业化。
  2 、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医学、科普等各类书刊;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和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
3 开展业务咨询服务、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为广大医师、专家、医药企业及科研单位之间架设一座桥梁和快速通道,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4 、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宣传、表彰医德医风高尚、医术精湛的医务人员。  
5 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
  6、依法保护本委成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其合理的意见和要求,为本委成员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章 成 员
  第五条 凡模范遵纪守法、认同名促委管理规程、符合名促委协作工作条件者,均可申请参与名促委相关工作,成为合作或协作成员。合作成员的主要形式为集体成员单位或自然人成员个人,集团成员单位可申办名促委工作领域内的相关专业工作指导中心、科研基地、示范基地、培训基地或成员单位,个人可成为名促委委员或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成员条件
  1 、成员单位:
  凡愿遵守名促委规程、积极参加名促委活动的医疗、制药、保健、医学生物制品、养生康复、医疗器械及健身器材等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名促委的成员单位;
  2 、委员、专家委员:
  凡愿遵守名促委规程、热心支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专家、教授,均可聘为名促委委员或专家委员会委员、顾问。
  每位委员任期五年,届时,凡符合条件者,继续聘任;凡违反名促委管理规程或触犯刑律者,将被免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批手续
  成员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名促委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报经名促委审核备案后即可成为名促委成员单位。
  委员、专家委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根据本人从事医药卫生产业的业绩,经名促委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报名促委备案后即可聘为名促委委员;专家委员由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名促委核审登记备案后,即可聘为专家委员。
  第八条 按照全国高健委规定,各专业工作指导中心、培训基地在举办全国性或区域性活动时必须上报名促委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九条 成员的权力与义务
  1 、权力:
  ①可对名促委和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②可优先参加名促委举办的相关学术活动;
  ③可优先参加名促委或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国内和国际会议;
  ④可优先在名促委刊物上发表论文并取得名促委编印的有关资料;
  ⑤可享受在名促委主办的相关网站上进行长期的宣传推荐;
  ⑥可在各种活动中冠以“全国高健委名医名院发展促进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字样;
  ⑦可以享用名促委系统的各种信息资源;
  ⑧可以邀请名促委系统的顾问指导工作;
  ⑨可由名促委的网站在网上宣传各成员单位的简介、动态介绍。
  2 、义务:
  ①遵守名促委管理规程;
  ②执行名促委和专家委员会的决定、完成名促委委托的工作;
  ③积极参加名促委组织的会议和各种活动;
  ④积极为名促委开展工作;
  3 、工作指导中心、基地职责:
  ①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各项法规,遵守委员会规程,模范遵纪守法,并与各工作指导中心、基地增进团结、加强合作;
  ②工作指导中心、基地应积极推动促进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有关工作,力争成为本领域学科带头人或行业优势单位。
  ③重要问题及时向名促委汇报。每年110日前,上报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积极参加名促委召开的各种会议;
  ④凡召开地区性、全国性和国际性会议或举办大型活动时,应提前将会议或活动计划上报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后再下发通知;
  ⑤工作指导中心、基地副主任及部门领导有增减时,应及时上报委员会备案;
  ⑥工作指导中心、基地要认真履行申办责任书上的承诺;
  ⑦工作指导中心、基地实行自主经办、法律责任自负;
  第十条 名促委所属成员由本委秘书处统一发给工作证明。
  第十一条 名促委成员单位退出,应书面报告名促委,并交回工作证和相关的证书、印章、任命通知等;各成员(各名促委委员)可自愿申请退出名促委,退前应交回证书等。不得再以本委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如继续活动,为不合法活动,名促委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名促委成员如有严重违反名促委规程行为的,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名促委设立“地方工作指导中心”“基地”,作为专业配套部门,承担咨询服务和协作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名促委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全国高健委任命),下设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家委员会、各工作指导中心或基地。
  第十五条 名促委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 、修改名促委工作管理规程;
  2 、宣布任命选举和免去常务委员;
  3 、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4 、审议全年工作计划;
  5 、审议有关决议;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名促委常务委员,由委员推荐、领导任命组成常务委员会 , 其职权是 :
  1 、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
  2 、审议和决定设立工作指导中心、基地和派出机构;
  3 、审议和决定正、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4 、审议和决定免去下属机构负责人的任命;
  5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 、筹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7 、向全体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
  8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名促委按不同专业由常务委员会批准设立专家委员会。各分支机构按名促委规程规定接受名促委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名促委根据需要设置日常办事机构和相应工作人员,但涉及经济、法律事务全部由业务执行机构“北京聚医堂医学研究院”受理。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名促委开展活动的费用主要来源有:
  1 、名促委配套业务执行机构合法经营收入的资助;
  2 、成员单位或个人自愿提供的赞助费;
  3 、上级单位及其业务执行机构的拨款。
 
 
第六章 名促委标识
  第二十条 名促委标志统一使用领导机构全国高健委的标志由九颗蓝星、绿色圆环、CHC和科技花组成。九颗蓝星代表发起组织“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国务院九个部委;CHC为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英文缩写;科技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名促委管理规程解释权属于名促委。规程中如与国家政策、法规和全国高协组织、全国高健委的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政策、法规和全国高协组织、全国高健委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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